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61号)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23〕22号)文件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男性50周岁以上(含)、女性40周岁以上(含)且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含)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3.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4.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且仍处于失业中人员,5.残疾人,依本人申请,经审核,以下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现予公示(具体名单见附件),公示期为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与江北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附件:2025江北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示名单https://kdocs.cn/l/crTZdK90ngGW江北区就业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