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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1-15
2025年1月10日钦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件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及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因日常生活产生的大件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大件垃圾的行政管理部门,钦南区、钦北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负责临时投放和收集点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向社会公布临时投放和收集点的地址、联系电话等,第五条钦南区、钦北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辖区内从事大件垃圾处理的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或临时投放和收集点,第九条从事大件垃圾收运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从事大件垃圾收运的企业按照市及钦南区、钦北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做好收集运输工作,接受市及钦南区、钦北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三)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第十二条市及钦南区、钦北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大件垃圾的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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