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江政发〔2014〕42号)文件进行修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字样,附件1: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5年修订)附件2:《起草说明》江山市教育局2025年1月13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5年修订)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现就进一步支持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支持民办教育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一)实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对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全日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我市办学要求的新建、扩建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主体的意愿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积极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对登记为民办事业法人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本政策意见涉及的各项扶持政策由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对《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江政发〔2014〕42号)文件进行修订.二、起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