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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关于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5-0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全区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年度报告主体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在全区各级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二、年度报告时间经营主体: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报送相关年报事项,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全区经营主体首次未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三)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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