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办法》中由深圳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制定的资金政策措施,各区承担属于《新设企业对区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设企业涉及的奖补资金,具体支持方向分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第十条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的企业,第三章项目申报、初审与复审第十一条结合广东省商务厅印发的年度利用外资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投资促进局依据本实施细则编制申报指南,明确资金奖励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及复审:(一)项目初审:1.申报单位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区外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2.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可通过形式审查、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初审,(二)项目复审:1.通过项目初审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投资促进局进行申报,市投资促进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3.结合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等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信用核查,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