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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在榕就业创业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5-01-06
高新区人社局、财政金融局: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榕留榕就业创业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31号),且毕业一年内符合下列条件:1.已具有我市户口(含六区六市县户口及集体户),3.申请补助时仍在我市符合条件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且具有我市户口,三、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于2027年12月6日前通过“榕e社保卡”APP线上申报,由人社部门负责于一个月内将补贴一次性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五、财政承担方式毕业生一次性万元生活补贴,按以下原则依次分配至市、县(市)区和高新区人社部门发放:1.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单位(灵活就业)社保缴费所在地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发放,2.毕业生就业单位社保缴费在省、市税务局无法区分所在县(市)区的,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就业单位税收征缴、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发放,3.若毕业生就业单位社保缴费和税收征缴、工商注册均无法分解到县(市)区、高新区的,市级人社部门发放补贴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按照榕政办规〔2024〕31号文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执行,4.已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请人再次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高校学历学位的,不予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不予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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