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申请租赁优惠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租赁厂房的,(二)厂房租赁面积不少于(含)2000平方米,或办公用房租赁面积不少于(含)20平方米,且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企业均可在次年申请相关优惠,第五条厂房租赁优惠标准(一)承租企业在本市年内实际入库税额大于或等于100元/平方米的(承租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额/其承租面积,(二)承租企业在本市年内实际入库税额大于或等于150元/平方米的,(三)承租企业在本市年内实际入库税额大于或等于200元/平方米的,次年可享受补贴5个月租金优惠,(四)承租企业在本市年内实际入库税额大于或等于250元/平方米的,第六条办公用房租赁优惠标准(一)承租企业在本年度入库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二)承租企业在本年度入库税额达到40万元(含)以上的,第八条厂房、办公用房租赁优惠可同时享受,第九条申请流程承租企业在次年5月底前向出租企业提交书面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第十一条享受租赁优惠的承租企业如存在以下行为,《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国有(集体)企业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租赁优惠实施办法〉的通知》(罗府办〔202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