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精神,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二)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二、经办流程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大龄领金人员提交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核,大龄领金人员申请领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承担部分的,经办机构按照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内实际缴纳月数一次性支付,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充分认识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四、其他(一)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可同时享受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