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履行部门管理专项资金主体责任;配合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细则,提出专项资金设立、整合、调整、退出意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依照法定职责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财会监督,第二章专项设立第六条专项资金设立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主管部门收集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设立需求,专项资金预算应有明确的支出事项、具体量化的绩效目标,支出项目的管理主体、具体事项、支出标准等明确的,应细化编制到相应的部门(单位)预算中,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职责分工、分配方法、申报条件、实施期限、使用范围、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主管部门需进一步细化分配的县级专项资金,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第五章绩效监督及调整退出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深入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主动将除涉密信息外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管理办法、分配结果和绩效信息等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应当予以调减、调整或归并:(一)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发生变动的;(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持续偏低、连续结转的;(三)偏离绩效目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或全县工作重点的;(四)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