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昆山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1月9日昆山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第六条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第三章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设计包括总体规划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第十二条总体规划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分为单独编制、与相应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两类,同步编制的应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第十三条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的城市设计要求如下: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可组织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经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论证审查通过后,第十四条单独编制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要求如下:重点地区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由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编制重点地区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及时将相应控制指标纳入详细规划并报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将相关成果纳入详细规划报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将相关成果纳入详细规划报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地块城市设计应符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第二十条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