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分配的专项用于支持工业振兴、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资金,第四条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出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支持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项目扶持计划、资金分配方案、资金绩效目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已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振兴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十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先进性、项目效益、项目税收贡献、项目性质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进行资金分配,可由自治区财政将预算指标分配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第十九条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工业振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应加强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的执行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编制工业振兴专项资金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第二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