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有关单位,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根据《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浙科发基〔2020〕71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以下简称“大仪”)评价工作,对各单位大仪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和共享服务等情况开展评价,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基〔2022〕42号),现予公布2023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结果(见附件),对评价结果为“优”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单位,并将整改情况报省科技厅,希望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大仪开放共享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大仪购置使用的科学统筹,规范大仪运行和开放共享管理,提升大仪集约化管理水平,提高大仪使用率和效益,附件:2023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结果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