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农业农村部门发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领和使用、农机服务组织申请兑付,第五条农机券支持的农机作业服务范围,第七条农机服务组织为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明确具体负责农机券兑付的金融服务机构,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农机券政策试点,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机券支持重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际情况,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服务系统或微信小程序上注册登记、申请认证,不在白名单内的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农机服务组织在服务系统或微信小程序上注册登记、申请认证,省农业农村厅在服务系统上设置农机券基本规则,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服务系统上设置农机券申领、使用具体规则,农机服务组织通过服务系统或微信小程序申请兑付农机券,对参与农机券政策试点的农机服务组织进行绩效评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农机服务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机券政策试点组织、实施及绩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