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我市展会举办,根据《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2019〕118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综〔2020〕133号)有关规定,二、对延期举办的展会给予资金支持因突发疫情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延期举办,资助资金标准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单个展会资助增幅不超过50万元,补助相关事项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本土展会要求施行,招揽产业链上下游相关展会来榕举办,对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个展会招揽奖励增幅不超过20万元,五、给予办展防疫补助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举办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资金补助条件的展会,给予展会主(承)办方每平方米5元的防疫资助,单个展会防疫资助不超过20万元(据实核拨),六、给予政务勤务保障资助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举办的规模以上(3万平方米及以上)展会,每场给予展会主(承)办方20万元的政务勤务保障资助,2021年1月1日起举办的展会参照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