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部门省级贸易、知识产权、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一)省级贸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本细则涉及的本省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和贸易审查工作,(二)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三)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四、审查程序及相关要求(一)省级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技术出口当事人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二)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省级贸易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结果和本部门贸易审查结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三)省级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导技术出口经营者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提请审查,并在收到国务院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省级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审查结果和本部门贸易审查结果,(四)相关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审查情况”和“审查结论”两项内容,省级贸易主管部门收到“存在影响”的书面审查意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