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扬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31日扬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公共场所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当纳入本市急救资源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是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八条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当符合上级配置指南的相关规定,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共场所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当接入全市自动体外除颤器信息化管理系统,第十条卫生健康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动体外除颤器设置、培训、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督促指导,鼓励、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的自动体外除颤器及相关急救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单位应当按要求安排人员参加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维护和相关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第十三条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维护保养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做好本区域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