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其就运营企业原有的线路运营权重新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第四章运营服务第二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第三十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第三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第三十九条运营企业利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的,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运营的变更、暂停情况,运营企业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电车客运秩序、车辆管理、场站设施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