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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化县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化县人民政府 | 2025-01-03
加快推动生态价值实现,本办法所称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第三条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管理需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的备案、抵销等工作,第七条自然生态系统碳券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编号,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为我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碳汇权益资产交易的实物凭证,申请制发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第十二条自然生态系统碳券遗失、损毁的,第十三条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在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如自愿减排、生态赔偿、协议转让等,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交易必须以自然生态系统碳券作为实物依据,第十五条自然生态系统碳券所登记的碳汇量主要用于以下抵销用途:1.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占用生态用地的,据此购买相应的自然生态系统碳券,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自愿购买自然生态系统碳券用于各类赛事、活动、会议等,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制发的自然生态系统碳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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