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4-12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惠文广旅体〔2024〕26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惠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12月24日惠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第三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协助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辖区内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第四条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一般每2年申报、认定一次,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条件:(一)符合本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第六条申报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惠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由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园区所在地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第三章管理和考核第九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协助指导辖区内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在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在园区内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八)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和意见,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予以“警示”:(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园区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情况报告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一)未能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