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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为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江区人民政府 | 2024-01-03
第四条(管理职责)松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区域统筹、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发改委负责抵押融资业务指导和监管;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增值集体收益分配的指导和监管,由依法登记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组织作为出让人代理实施入市工作,第七条(入市条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第十六条(规划许可管理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完成合同签订并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第十七条(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等约定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第十九条(闲置土地)出让人和受让人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第二十一条(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征收,第四章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签订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可以设定抵押权,第五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续期和收回第二十五条(合同约定)出让人应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明确物业持有和转让管理要求,受让人可依法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十六条(到期续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第二十七条(使用权收回)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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