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疾控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为指导各地精准落实碘缺乏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综合防治工作,根据《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GB/T19380-2016)《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的划定》(WS/T669-2020)和前期各行政村(社区)居民饮用水中碘含量调查结果,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划分为碘缺乏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形成了《山东省碘缺乏地区名单(2024年版)》《山东省水源性高碘地区名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两名单”),请各级疾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各市盐业主管部门、食盐专营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两名单”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布,并告知辖区内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两名单”,对碘缺乏地区供应碘含量为25mg/kg(18mg/kg~33mg/kg)的碘盐,未加碘食盐供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对水源性高碘地区供应未加碘食盐,对不在“两名单”范围内的地区建议供应碘盐,食盐质量监管部门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对不按照相关规定销售食盐的企业,附件:1.山东省碘缺乏地区名单(2024年版)2.山东省水源性高碘地区名单(2024年版)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0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