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开发区(产业园区)及重点产业发展区内的存量工业用地,但已开发土地或建筑面积未达应开发土地或建筑面积50%以上的,并根据改造类型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改造类型(一)土地用途变更,并根据变更后的土地用途,鼓励低效用地企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产业园区内布局分散的低效工业用地开展集中连片开发改造,由县级政府委托市场主体通过土地收购等方式取得低效工业用地使用权,由县级政府引导、帮助其通过开展联营等形式招引优质企业共同开展再开发改造以及招商、产业运营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按新规划用途依法办理用地变更有关手续,可以协议方式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等相关手续,允许改造主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改造项目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县级政府是本辖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的责任主体,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资金列入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