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拟订本级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以及储存、轮换、动用等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第十条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调度便利、储存安全、便于监管的原则,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粮食价格和物价水平,第五章动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本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动用本级地方储备粮:(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用方案下达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的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