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设,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应当包括建筑垃圾产量预测、源头减量、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建设、管理体系建设、环境保护等内容,第十一条外运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外运处置城镇开发边界外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分类收集与存放,第三章收集运输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第十四条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联单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依法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采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相关应用技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的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建筑垃圾的种类、产生量、利用状况、处置能力、运输和处置单位及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