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聚贸鞋业有限公司:本局于2023年11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应急罚〔2023〕丰门-180号]),并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决定,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温鹿应急执行催告〔2024〕丰门-0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如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联系人:胡招正、谢红伦联系方式:0577-88753011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桥路龙瑞大厦B栋818室附件:《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温鹿应急执行催告〔2024〕丰门-02号).PDF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