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自施行有效期将届满,一、适用范围“工改工”(工业改工业)是指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留现状工业、仓储、物流用地(下称工业产业用地)性质进行升级改造,二、工作目标各区(功能区)持续推进“工改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集聚发展,(一)推进国有低效工业用地升级改造各区(功能区)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市、区政府已经审批改造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尚未失效或属于“三地”的项目除外)(二)明确利用目标和计划各区(功能区)应核实各宗用地的产值、税收、投资额、建设进度等情况,(七)税务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工改工”、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实施“工改工”,支持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工业用地实施“工改工”,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价值相当的工业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八)支持土地分割已实施动工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停止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特殊行业及特殊产业用地原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的工业用地,特殊行业及特殊产业用地原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的工业用地,(十二)支持微改造具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工改工”项目,可将项目改造方案以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材料、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材料一并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四)严格项目监管各区(功能区)要对“工改工”项目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