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产业字〔2024〕11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4〕6号),农业农村部开展第十一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一、监测范围第七批认定和第十次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24年新公布名单的22家企业不在此次监测范围),被监测企业对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办法》要求,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三、材料报送各市农业农村局请于10月30日前,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材料(1式1份),2.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步监测合格和递补的企业需填报信息系统(https://xccyjcgl.agri.cn/),递补企业条件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3〕5号)执行,(二)各市在监测递补过程中,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