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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西县人民政府 | 2024-12-26
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25日阳西县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城市功能,一、移交设施范围在县城建成区内的如下设施:(一)市政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桥涵、路灯及其附属设施,二、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要求(一)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须在市政、排水、绿化、照明、环卫、交通、消防及其管理配套设施分别进行专业验收并全面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县政府组织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分别办理相关设施移交手续,(四)县政府组织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移交小组,建设单位分别与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签订《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协议书》、《交通信号灯移交协议书》、《消防设施移交协议书》,四、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市政、交通、环卫、消防等市政设施,五、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质量标准(一)市政工程(道路、排水设施、桥涵)1.道路,排水断面坡度符合设计规范,(3)桥梁的构造及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4)桥梁和涵洞安全附属设施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的要求,(1)电缆型号符合设计要求,灯臂安装高度符合设计要求,(五)交通设施1.道路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标志牌、指示牌等交通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设计规范要求,(六)市政消防设施1.规格、型号、材质符合设计图纸和消防安全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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