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范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结合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管理办法》(宁财综发〔2002〕603号)进行修订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bgzhangmei@163.com2.传真方式请发送至:0951-50693963.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街416号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邮编:750001,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1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梅咨询电话:0951-5069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