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是指多个个体工商户以一家平台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第三条平台企业以该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地址或者集中办公区作为拟申请集群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以其名义为入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代办集群注册登记服务,第九条平台企业提供的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登记住所地址发生变更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平台企业负责对平台内集群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一)建立集群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档案,向平台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履行管理义务、集群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联络等情况,第十三条平台企业为入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代办集群注册登记、变更和注销服务,平台企业、集群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集群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向平台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联络员信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平台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义务的,(五)平台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集群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承担代办申请与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