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第十一条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被征地农民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已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年限,被征地农民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就业参保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第十七条本细则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支出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测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和制定社会保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