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及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行为负面清单,第六条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单位是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或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财政到账资助资金进行审计或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经费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第十三条事前资助类项目总经费原则上应该包括科技研发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规范使用资金,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活动或者用于支持深圳市创新主体研发活动,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获得资助的单位拨付资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资金及利息,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资金、使用不合规资金及利息,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等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失信情况及违反“负面清单”管理的,第二十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中,四、相关说明22.项目单位获得的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经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