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人才-项目-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机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的,在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海南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引才引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开展省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开展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引进吸收再创新等活动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合作中介服务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广泛且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渠道、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成功经验,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和海南自贸港创新发展需要,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合作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含引才引智)、国际影响力、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对省国合基地上年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化机构每三年对省国合基地进行评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第二十五条对于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进人才、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