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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4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佛山市税务局 | 2024-12-19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33号)的公布数据,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501元,即按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167元的60%调整,即按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167元的300%调整,即按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167元的60%调整,即按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167元的300%调整,即按2023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590元的300%调整,五、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六、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其中2024年1—6月由社保部门负责差额补收,2024年7月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差额补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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