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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纳溪区人民政府 | 2024-12-16
泸纳府地布〔2024〕27号2024年9月30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纳府地布〔2024〕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第10村民小组,二、土地现状详见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三、征收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情形,本公告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纳府地布〔2024〕20号)的补充公告,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对本补充公告、前期土地现状调查、补偿标准和征地协议等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提出异议,其他事项仍按《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纳府地布〔2024〕20号)继续执行,附件:1.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2.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2024年11月15日附件1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单位:公顷被征收单位名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镇村组小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10组0.41340.41340.3035///0.1099//合计备注:“农用地”一栏中的“其他农用地”是指按国标三大类中的一级类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外的其他农用地附件2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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