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21日“长坂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长坂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文字、图案的使用管理,使用“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产品质量受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品牌管理机构与原则第四条当阳市“长坂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适用以下管理原则:(一)自愿申请原则,第七条申请使用“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的程序:(一)申请人向品牌管理办公室递交《“长坂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许可使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与品牌管理办公室签订《“长坂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许可使用合同》,第九条“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被许可人的义务:(一)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二)接受领导小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检测和“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的监督,(三)加强“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四)使用“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产品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必须符合“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的质量要求,(六)印制和使用“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应严格按照“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样式要求,第十六条品牌管理办公室将加强对“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的规范使用和品牌产品质量的监管,品牌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被许可人使用“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第七章“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第十七条品牌管理办公室对授权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和单位进行跟踪管理,第十八条凡使用“长坂坡”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包装或标识必须经过品牌管理办公室审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