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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4-12-17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二)除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之外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详见附件2),二、优化监管措施(一)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管制范围,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均须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二)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三)未列入附件1、附件2的其他含三乙醇胺商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管理,应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同时失效,四、联系电话1.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010-68205371、682055902.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010-651980693.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010-65195574附件:1.不属于管制范围的含三乙醇胺商品种类清单2.不属于管制范围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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