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成立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第六条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原则上应为在南山区依法实际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金融机构所设的分支机构,第十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赁配置按以下流程办理:(一)企业(机构)线上填报申请,经企业(机构)申请、所属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综合评估意见、并通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可对已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租金价格进行调整,第五章租赁管理第十六条创新型产业用房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一)获准入驻的企业(机构),获准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承租企业(机构)与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关联企业(机构)间的关联关系终止后应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房源管理部门经书面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产业部门意见后可直接与企业(机构)解除合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机构)的入驻条件进行评估复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按照本办法流程提出续租申请的企业(机构)的入驻条件进行评估复核,其他企业(机构)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由房源管理部门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及有关工作流程办理退租手续,房源管理部门应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流程将整理后的企业(机构)退租情况报告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