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G225国道海榆西线八所至新龙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为做好G225国道海榆西线八所至新龙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拟征收(收回)集体土地(国有土地)357.5998亩,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收回)八所镇小岭村委会、罗带村委会、十所村委会、福久村委会、那悦村委会、月村村委会,市华侨农场等357.5998亩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五、安置对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请上述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八所镇政府、新龙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八、其他事项本公告在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及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进行公告,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应出具确认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对拟征收(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被收回所有权单位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八所镇政府、新龙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