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一、实施范围按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电力用户,深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333元,低谷时段降低0.17元,高峰时段提高0.17元,尖峰时段提高0.333元,以1-10千伏电压等级的农业生产用电用户为例,平时段电价不变仍为每千瓦时0.525元,深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0.192元、尖峰时段0.858元、高峰时段0.695元、低谷时段0.355元,峰谷时段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电压等级尖峰时段高峰时段平时段低谷时段深谷时段不满1千伏0.87300.71000.54000.37000.20701-10(20)千伏0.85800.69500.52500.35500.192035千伏及以上0.84300.68000.51000.34000.1770三、时段划分具体时段范围由国网山东省电网公司根据电力供需状况等因素确定,农业生产用电申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没有申请的仍按原电价执行,用户可结合企业生产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可通过网上国网APP查看峰谷时段划分、申请办理分时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