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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继续实施《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12-12
我局拟继续实施《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邮编:515041;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1406;邮箱:zjj_zbk@163.com)特此公告附件: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2月12日附件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经适房交易、不动产权证办理及基准房价核算等工作,产权人可以按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时基准房价的25%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相关价款后,产权人应当在购买其他住房之日起30日内按第五条规定交纳相关价款后,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适房不得上市交易:(一)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产权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产权人补交价款的相关材料,向产权人出具是否同意经适房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的书面意见,(五)产权人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同意该址经适房上市交易材料、补交价款的相关材料、身份证、经适房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交易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或办理完全产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按产权人申报的出售价格回购,支付回购房款;(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产权人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交易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五条经适房产权人在补交相关价款后上市交易的,第十六条对不能提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同意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不动产权证书面意见的经适房产权人,第十七条将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或回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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