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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教育文体旅游局关于再次征求《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改稿)》意见的通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2024-12-12
我局牵头草拟了《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9日在网上进行意见征求,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反馈途径和方式如下:征集时间: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21日征集单位:区教育文体旅游局联系方式:0595-27398857电子邮箱:ts27398857@163.copm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改稿)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2024年12月12日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改稿)为促进我区影视产业发展,给予第一出品方备案立项扶持最高30万元,给予第一出品方扶持最高300万元,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电影在院线公映票房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最高300万元,二、鼓励影视剧组宣传城市名片4.鼓励来区取景拍摄影视剧组在我区开机连续拍摄(灯光、录音、服化道进场)超过5天,按项目技术设备投入的10%给予项目运营方扶持最高200万元,获得国家、省、市影视工作重大荣誉的重点园区(企业)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7.支持招商平台运营发展对入驻影视企业超过20家(含20家)、营收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规模以上影视企业超过5家(含5家)的园区招商平台运营企业,给予园区招商平台运营企业每年奖励最高300万元,五、鼓励新兴业态发展8.扶持微短剧拍摄制作对在我区内拍摄、出品发行微短剧(小程序剧)单部分账达到100万元的,单部作品按照分账金额的1%给予出品方或发行方奖励最高50万元,六、附则9.本政策所称影视企业为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生产经营的影视文化类主体,本政策所指第一出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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