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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国际经济组织发展若干规定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 2024-11-28
(浦府管规【2024】7号)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服务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相关国际经济组织在浦东新区集聚和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浦东新区吸引和培育与浦东产业链、价值链相契合的国际经济组织以及相关促进保障活动,第四条(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国际经济组织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第五条(业务主管)国际经济组织在本区范围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国际经济组织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可以申请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由区人民政府会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明确区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业务指导单位”)为代表机构提供日常指导,第六条(登记服务)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登记的,业务指导单位应当会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相关片区管理局提供政策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以及相关服务,第七条(税务服务)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人才服务)本区为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及其他人才、国际经济组织紧缺急需人才,第十条(活动保障)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经备案开展非营利活动的,相关稿件:《浦东新区促进国际经济组织发展若干规定》政策解读一图读懂|《浦东新区促进国际经济组织发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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