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转供电单位:为切实规范示范区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确保国家降电价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自觉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问题,提醒告诫如下:一、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消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0〕537号)要求,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按照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的标准收取,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构成,将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的电费发票、电费计算方式、电费标准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四、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及优惠政策,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终端用户电费,各转供电主体要梳理自2020年6月1日以来的所有转供电收费情况,按照本告诫函第一条核算电费标准,多收取的电费要在2022年7月1日之前进行退还,各转供电主体要将退还及整改情况报属地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将对各转供电主体组织检查,同时欢迎广大转供电终端用户和社会各界对转供电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