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发〔2022〕47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要求,现就我省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二、实施期限,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四、资格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办事流程,要健全内控机制,切实防范风险,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申请缓缴后,及时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社保经办机构等信息传递给省级税务部门,同步将缓缴企业核定信息(按原有正常征集交互模式)传递至省级税务部门,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分别报送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季将政策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后,按季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2022年5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及电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65342006;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65356560;省税务局,6672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