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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海丰县交通运输局 | 2024-12-09
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五条中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第二章经营服务第六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第十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接受委托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十一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第十二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第十七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第二十二条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要求,(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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