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组建,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三)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第十八条省有关部门可以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拟筹建技术委员会进行公示,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终止组建该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由筹建单位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换届建议公函,第二十五条筹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技术委员会名称、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调整建议,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技术委员会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编号,第二十八条技术委员会的印章和委员证书由该技术委员会在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成立后自行制发,第二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二)技术委员会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标准研制、标准宣贯与实施、标准化培训与交流及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等),(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情况,附件:1.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docx2.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支持情况表.docx3.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docx4.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docx5.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docx6.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申请表.docx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相关文件:【文字解读】《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