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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水利〔2024〕5号兴安县水利局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兴安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制度》的通知

兴安县人民政府 | 2024-11-29
第二章管理主体第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二)受益户较为单一且受益区域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三)受益户较多且受益区域在行政村(社区)管辖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第三章管护职责第六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为:(一)处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费用收支平衡等事项,(三)对管护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开展日常管护、维修保养,第七条行政村(社区)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为:(一)建立健全村规民约,(二)严格履行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并督促区域内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组织履行管护主体责任,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章管理经费第十四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经费以行政村(社区)和受益户自筹为主,激发管护主体管理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积极性,第十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按《兴安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申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维护补助资金,第十七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指导各行政村(社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组织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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