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实施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利用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省商务厅负责按照商务部有关要求制定《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验收标准》和《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以下简称《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专家组根据《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验收标准》进行评审,按要求填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现场验收评审承诺书》,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第二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委托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