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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的公示

平湖市人民政府 | 2024-12-02
现将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予以公示,公示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11日,请在公示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局反映,以组织名义反映的,联系人:钱洪亮联系电话:85060508附件: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12月2日附件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为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平发改能源〔2023〕30号),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对申报发电量补助的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条件调整为单个项目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且并网运行满一年,补助标准调整为按装机容量给予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二、对申报装机补助的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租用居民屋顶的光伏项目不予补助,支持并网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转换效率在18%以下或者单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项目实施技改更新,按更新容量给予0.2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四、对申报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补助的项目,项目三年内申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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